當醫療器械公司業務員桂禮慶找到韶關仁化縣人民醫院原院長沈學忠時,桂禮慶并沒有送上一沓錢,而是給沈學忠留下了一串數字——自己代理的彩超參數。幾個月后,當仁化縣人民醫院通過招標購買彩超時,沈學忠指使手下按照該參數提出要約標準。毫無懸念,桂禮慶拿下168萬多元的中標單,而沈學忠也“順理成章”地收到36萬元感謝費。
這只是過去5年,韶關檢察機關查辦的31宗醫療領域犯罪案件中的一例。
近日,韶關檢察機關對2008~2013年所查辦的醫療領域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分析研究,并發布《關于全市醫療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專題調研報告》。7萬多字的報告回應了公眾關于該類犯罪案件的熱門追問:醫務人員與醫藥代表的權錢交易多發生在哪些環節?職務犯罪有什么樣的“崗位特性”?受賄人收取的回扣比例有多高?……
權錢交易名目
“開路費”“感謝費”“好處費”等最常見
報告統計,2008~2013年韶關檢察機關共查辦涉及醫療領域職務犯罪案件31人——其中受賄罪20人,行賄罪4人,貪污罪4人,挪用公款罪3人;發案單位涉及全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17家,查處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含副職)15人,部門負責人(含副職)6人;其中屬于縣處級以上要案的有3人。
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是韶關醫療機構職務犯罪案件多發的兩個領域。而在這些相關領域里,從招投標前、中標后、匯款時再到供藥環節,醫務人員與醫藥公司業務人員(即醫藥代表)的權錢交易逐漸形成了普遍路徑。
招投標前給予“開路費”是涉及醫療器械采購所特有的環節。
在韶關市新豐婦幼保健院招標前,醫療器械商鄒節龍和原院長胡金連有了“親密接觸”:鄒節龍為了讓胡金連以其產品技術參數提出采購建議,給了胡金連1萬元“打通關系”,事成后,胡金連又收到鄒節龍5萬多元的回扣。
案件中出現得最多的一個環節則是中標后給予“感謝費”。在沈學忠受賄案中,沈學忠在醫療器械采購中為醫藥代表桂禮慶、蘇洵文等人謀利,桂禮慶、蘇洵文等人在產品中標后,送給沈學忠“感謝費”共計112萬元。此外,沈學忠還在藥品采購當中先后收取了朱峰等人的“感謝費”共計200萬元。2011年,沈學忠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沒收財產30萬元。
此外,個別醫藥代表在供給醫院藥品后,為了盡早結算回款或因醫院拖欠藥款,會給予醫務人員回扣,以換取其批準結算藥款。這即是回款時的“好處費”。韶關市紅十字會醫院原院長鄧朗明在收到醫藥代表彭育平私下給予的5萬元人民幣回扣后,才批準向彭支付了藥款。
和“開路費”、“感謝費”、“好處費”不同,供藥期間給予藥方提成則和開藥方的臨床醫生也產生“關聯”。涉案醫藥代表在與醫院簽訂供藥合同期間,通過統計臨床醫生開出的藥方并給予回扣,從而獲取更多銷售利潤。
回扣比例
一般藥品10%~15%醫療器械可達20%~30%
無論是何種名義的回扣,實則是按采購總額一定比例所給予的賄賂。報告分析,給回扣已成為一些醫藥代表慣用的推銷手段,并且在一定范圍內形成了一種行業“潛規則”,只是何時給、給多少有所不同而已。
報告顯示,從調研的案例來看,一般藥品“回扣”為10%-15%,醫療器械可達20%-30%。
像韶關新豐婦幼保健院原辦公室主任胡國文受賄案中,醫藥代表涂玉峰為了爭取該院生意,把給胡國文的藥品回扣提高到20%。
據統計,過去5年,韶關查辦的醫療領域案件涉案金額共1238.1萬元,通過辦案共挽回經濟損失1252.19萬元。這些案件全部屬于經濟類職務犯罪案件,其中與商業賄賂相關的受賄、行賄及貪污案件占了總數的90%,罪名高度集中。
檢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指出,醫療領域內案件之所以表現出明顯的商業賄賂性質,與醫療衛生機構在日常運營當中自主購銷藥品和醫療器械、耗材的商業活動有關,尤其在醫藥方面既是買方又是賣方,較容易受到賄賂犯罪行為的腐蝕侵害。
那么,在這些涉案的醫療衛生機構中,誰是醫藥代表們眼中的“目標”對象?
報告顯示,職務犯罪具有較明顯的崗位特性,發案集中在關鍵崗位。據統計,過去5年里,共查處多家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副院長、藥劑和財務部門的正副主任21人,占案件總人數的67.7%,這些人掌握了醫藥采購的建議權、選擇權和財務審批權,成為了行賄人重點拉攏腐蝕的對象。
例如韶關仁化縣人民醫院在2006-2010年間,從提出采購建議、確定購買到最后付款,都由原院長沈學忠說了算,當然沈學忠是私下收受了醫藥代表回扣才作出“決擇”。
“涉案的醫療機構與醫藥代表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報告寫道,醫療機構腐敗往往與相關醫藥企業密切對應,醫藥企業最終是通過醫療機構來實現銷售利益。
案發有因
醫藥采購院內院外監督均缺位
醫療領域的職務犯罪是如何發生的?報告從直接原因和經濟原因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目前,醫藥采購分為藥品采購和醫療器械采購,藥品是從“廣東省藥品采購平臺”集中采購,由醫院藥事委員會遴選審核;醫療器械則實行政府采購,一般由醫院采購領導小組向政府提出采購建議。
盡管國家從2002年開始就頒布了藥事管理規定以建立藥品遴選審核管理制度,但在大部分發案的醫院里,無論是提出采購建議還是選擇藥品,往往具有最終決定權的仍是醫院負責人或藥劑部門負責人,采購權力集中在個人手上,因而給賄賂雙方留下了權錢交易的空間。
在發案的醫院里,除了存在以上的采購制度不規范問題外,監督機制不健全同樣給醫藥采購中暗箱操作創造了可乘之機:在個別規模小、科室少的發案醫院,醫師專家人員少,加之行政管理體系并行的原因,組成了藥事管理委員會(組)、采購領導小組形同虛設,無法發揮真正的權力監督作用。
內部監督缺位,外部監督同樣“不給力”。報告指出,目前,醫藥采購雖然要經過政府采購審批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程序,但這種后置程序卻難以發現和制止交易活動當中的賄賂行為。根據行政設置,醫院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醫藥公司由藥品監督部門管理,而醫藥采購活動作為醫院和醫藥公司的結合點,卻成為監管的空缺地帶。
醫藥流通機制、藥品集中采購機制被認為分別“抬高”和“標高”了藥價。
檢察機關相關負責人認為,醫院在采購藥品后最高只能加成15%賣給患者,而且醫改后縣級以下公立醫院還實行藥品零加成。在這種情況下,終端醫藥代表不但贏利還有“讓利”行賄的空間,說明了醫藥利潤主要留存于進入醫院之前的流通環節,醫藥價格虛高的最大受益者是中間商。
目前醫藥流通機制即醫院不能直接從廠家進貨,必須經過商業配送才能進入醫院,處在醫藥產品流通領域的醫藥公司,有的甚至存在逐級代理的現象,流通成本一增多,醫藥價格自然就被“抬高”了。
報告認為,我省于2006年開始實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以“廣東省藥品采購平臺”為依托,由政府定價并進行網上招標,藥品批發企業中標后成為配送商,醫療機構則從網上進行采購,由配送商送藥到醫療機構。但是一些出廠價格不高的藥物,經過采購平臺定價后,中標價比出廠價高幾倍甚至十幾倍,即使考慮到生產成本、流通費用等因素仍然價格過高。
設立醫藥采購“安檢門”
有行賄記錄者不得參與招投標
“雖然醫療領域的職務犯罪表面上只影響個人前途或單位運作,但所有的回扣款項都會攤入醫療成本,由患者為他們收取的回扣來‘買單’。”檢察機關相關負責人直言。
如何預防醫療領域職務犯罪?報告開出了5大“藥方”:規范醫藥工作制度、完善權力監督機制、強化廉潔從醫教育、嚴格醫藥行業管理、構建多方治理合力。
報告建議,要建立醫藥采購“安檢門”制度。在藥品采購時,應對相關醫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對經查詢顯示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的,應否決其公司或個人的投標。通過設立入場前的“安檢門”,將那些有行賄記錄者否決出局,促使醫藥行業主動對自身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報告還指出,要根除“醫療回扣腐敗”和“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除了要解決醫藥采購中的各種不規范因素之外,更要消除誘發商業賄賂產生的經濟因素,才能實現長效預防醫療領域職務犯罪的發生,如減少流通環節、控制流通成本,完善采購機制,制定合理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