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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繼續對美歐韓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

2014-11-3 9:31:46  來源:商務部網站  字體大小: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72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2009年11月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7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9年11月2日起5年。

        2011年6月23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6號公告,決定由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繼承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稅率。同時,以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4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1號公告,由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繼承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稅率,以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4年5月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2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4年8月29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7.84,0.11,1.42%)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華魯恒升

        (9.00,0.16,1.8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己二酸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己二酸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4年11月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繼續按照商務部2009年第78號公告、2011年第36號公告和2014年第21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9年第78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參加調查登記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傾銷調查期內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trb.mofcom.gov.cn)下載。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關系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相關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閱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產品分類、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參加調查登記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涉案的外國出口商或生產商、國內生產者和國內進口商發放調查問卷。參加調查登記的利害關系方也可以從相關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未參加調查登記的其他利害關系方可直接從相關網站下載,或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索取以上調查問卷,并按要求填報。

        所有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而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14年11月2日起開始,于2015年11月1日前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進口調查一處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聯系人:楊林于治國

        電話:86-10-6519805385093407

        傳真:86-10-651981726519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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