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記者從縣食安辦獲悉,我縣繼8月份公布首批食品安全“黑名單”后,近日又核定了第二批食品安全“黑名單”,共有6家食品生產經營者上榜。據悉,按照10月份我縣出臺實施的《永嘉縣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有不良行為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并通過食品安全“曝光臺”向社會公布。
根據《辦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在永嘉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種養殖、收儲運以及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或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我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通過日常巡查、群眾舉報、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案件查處和主動篩選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等途徑,負責對符合本辦法的食品安全“黑名單”信息進行采集、甄別、審核和告知。同時,食品安全“黑名單”實行個案評定和定期發布管理制度,上榜者在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整改不力,將依法從重處理。
被列入“黑名單”后,企業除了要接受相關行政處罰外,還會成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并納入誠信經營檔案,每季度至少被檢查一次,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達到要求;每季度要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此外,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取消3年內(含被列入“黑名單”當年)申報各級財政扶持項目及被列為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產品3年內(含被列入“黑名單”當年)不得參加各種評先、評優活動。
根據《辦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黑名單”管理:如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捕撈、收購、運輸、加工、銷售過程中使用禁限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惡劣影響的;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持續保持必備生產經營條件,經監管部門采取措施后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等。
此外,如依法被限定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活動的,也將被列入“黑名單”管理。同時該情形被“拉黑”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其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