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6〕39號),現就降低企業用氣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級管網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浙江省天然氣開發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氣企業(包括城市高壓管輸企業,下同)銷售非居民用天然氣的門站價格從每立方米2.29元調整為2.19元,下浮不限;向華電杭州半山發電有限公司銷售天然氣的門站價格從每立方米2.32元調整為2.22元,向其他天然氣發電企業銷售天然氣的門站價格從每立方米2.41元調整為2.31元。省級門站降價政策,各地應落實到所有非居民用戶,城市燃氣企業不得截留。
二、降低城市燃氣企業輸配價格。各地城市燃氣企業的管道輸配價格,在現行基礎上下降20%以上,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
三、擴大煤改氣用戶氣價優惠范圍。所有煤改氣用戶氣價控制在省級門站價格加價每立方米0.6元以內。
四、企業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用氣可執行居民用氣價格。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內可以單獨計量的職工集體宿舍、食堂生活用氣,可選擇執行居民氣價;已實施階梯氣價的,可按當地居民第一檔氣價的1.1倍執行。
上述規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執行。請各地抓好貫徹落實工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