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7日就《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18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的信息公示義務。在企業的公示義務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公司股東出資情況、企業經營狀態、對外投資設立企業等信息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征求意見稿還從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設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方面規定了信用約束機制。未依照條例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通過企業年度報告中載明的所有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將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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